【案情簡介】:
某食品公司與王某簽訂《新廠建設施工協議》,約定由王某承建某食品公司廠房,約定一口價、工程總造價款、竣工期。同時《施工協議》中約定工程按進度付款,某食品公司自簽訂合同后,已超工程進度向王某支付工程款及紅磚,王某非但沒有按約定履行合同,反而違反一口價,要求某食品公司增加工程款,并以停工的方式拒不履行合同,至起訴日王某也未能施工完畢,王某應按實際工程進度收款并返還多收工程款,加之王某已施工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已給某食品廠造成巨大損失,請求一并賠償損失。王某辨稱該協議系與鞭公司六處項目部簽訂,與其無關系,并且本案司法鑒定不合法,為無效的民事行為,應駁回請求。
【律師處理意見及結果】:
律師代理此案后提出該協議名頭雖系某公司六處,但尾部并未加蓋公司而是以王某的名字,并且王某也未獲得授權,工程款也系直接打入王某及王某妻子個人賬戶,該合同主體應為王某,某食品公司列王某為被告訴訟主體適格。王某未按合同約定時間、進度、質量施工已造成違約,應解除合同,某食品公司超施工進度多付工程款,王某應按實際工程進度予以返還,同時因施工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某食品公司多項損失,王某應依法賠償。同時為證明其代理主張鄭云鵬律師依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,并提出多項鑒定請求事項,經法院委托,抽簽選定鑒定機構后對施工工程予以鑒定并出具司法鑒定意見。經一、二審法院判決,最終法院支持了鄭云鵬律師的訴訟觀點,即返還多收工程款,賠償修復費用等各項損失,訴訟費由王某承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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